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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2017深圳市公务员考试用书行政执法素质测试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11510747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6-03
- 页数:414
- 价格:22.0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 豆瓣评分:暂无豆瓣评分
寄语:
当当自营·深圳公务员考试用书2017·
内容简介:
《中公版·2017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由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六部分内容组成。本教材各个部分都依据深圳市行政执法素质测试考试大纲精心编辑,囊括行政执法素质核心考点,体系严密,内容丰富,高度契合考试大纲,满足考生复习备战需求,助力考生轻松备战深圳市公务员考试的行政执法素质测试。
书籍目录:
章 行政处罚法
知识结构图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
节 行政处罚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精选习题
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二章 行政复议法
知识结构图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
节 行政复议概述
第二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六节 法律责任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精选习题
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三章 行政诉讼法
知识结构图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
节 行政诉讼法概述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和执行
第八节 涉外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精选习题
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四章 国家赔偿法
知识结构图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
节 国家赔偿概述
第二节 行政赔偿概述
第三节 行政赔偿范围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第六节 司法赔偿概述
第七节 司法赔偿范围
第八节 司法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节 司法赔偿程序
第十节 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
第十一节 其他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精选习题
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五章 行政许可法
知识结构图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
节 行政许可概述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分类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
第五节 监督检查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精选习题
参考答案与解析
第六章 行政强制法
知识结构图
历年真题常考法条
节 行政强制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节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四节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五节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精选习题
参考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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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绍:
李永新,中公教育首席研究与辅导专家。毕业于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具有深厚的公务员考试核心理论专业背景,对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公务员招录考试有着博大精深的研究,极具丰富的公务员考试实战经验。主持并研发了引领公考领域行业标准的深度辅导教材系列和辅导课程、专项突破辅导教材和辅导课程,帮助无数考生成就了梦想,备受考生推崇,是公考辅导领域行业标准的开创者和引领者。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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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章 行政处罚法 节 行政处罚概述 一、行政处罚的概念 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016年真题考点)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行政处罚是行政违法行为引起的法律后果。所谓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秩序,依照法律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2014年真题考点) ■ 注意:此条规定的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 规定此条是为了克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防止和纠正对行政处罚的滥用。该原则有三方面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才受处罚,否则不受处罚;第二,行政处罚设定权只能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第三,行政处罚的适用,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行政违法构成的实体法和适用行政处罚的程序法进行,否则行政处罚无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是( )。 A.处罚法定原则 B.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C.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D.行政处罚必须公正、公开的原则 【答案】A。解析: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行政处罚法的核心原则,也是依法对行政处罚提出的根本要求。故本题答案选A。 (二)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2016年真题考点) ■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应承担的违法责任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相适应。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首先查明违法事实和情节,并对违法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正确评价,然后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任何畸轻畸重,违法责任与行政处罚失当的,都属于背离公正原则的行政处罚。公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关于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未经公布的规定,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注意:这里要和行政许可所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区分,行政处罚是不包括公平原则的。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2015年真题考点) ■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要同时发挥其强制制裁与促进认识转变的作用,使被处罚者不再危害社会和自觉守法,防止将行政处罚变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简单机械的报复。首先是必须给予惩罚,否则就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和恢复正常秩序,不足以维护法律秩序和弥补国家、社会和公民个人因违法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能使违法行为人通过遭受处罚痛苦而警觉醒悟停止危害社会;其次是通过处罚促使当事人变为守法者。法律规定被处罚人必须有责任能力,是可以教育和转化的人。 注意:任何放弃教育努力的处罚或者以罚代教的做法都不符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012年真题考点)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处理惩罚与保护的相互关系,使无辜的人不受行政处罚,使违法行为人受到公正处理,使遭受违法处罚的人得到及时补救。通过保障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使行政处罚得到正确使用。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有两类:一是在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的陈述权、申辩权、被告知权和其他程序权;二是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和请求国家赔偿权等救济权。 注意:如果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他受委托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未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上述权利,则属于行政处罚程序违法。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是行政处罚有效的法定条件之一。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012、2013、2016年真题考点) ■ (1)警告。它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做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罚款。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4)责令停产停业。它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它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6)行政拘留。它是治安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制裁方法。 对于上述各种处罚以外的其他处罚种类的设定,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公布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公布的行政法规规定。这就是说,行政处罚新种类的创设权集中在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其他机关没有这种权力。 ■ 行政处罚的种类 ■ ■ 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且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此项措施属于( )。 A.财产罚 B.声誉罚 C.行为罚 D.人身罚 【答案】C。解析: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故本题答案选C。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 第九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2012、2013年真题考点) 第十二条 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2012、2013年真题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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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行政执法素质测试(中公版)》严格依据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大纲编写,在认真研究、比较考试大纲和历年真题基础上分析深圳市公务员考试的*变化、特点和趋势,*终确定教材内容。教材内容契合考试大纲,体现了深圳公务员考试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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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介绍
《中公版•2014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专用教材:行政执法素质测试》全面覆盖了行政法概述、行政组织与公务员、行政行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司法素质测试共九章的内容,并对每个知识点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条理清晰,结构严谨,特别依据最新规定和权威报道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阐述,保证了教材内容的实用性和权威性。
书籍真实打分
故事情节:6分
人物塑造:5分
主题深度:3分
文字风格:4分
语言运用:3分
文笔流畅:9分
思想传递:3分
知识深度:8分
知识广度:3分
实用性:8分
章节划分:3分
结构布局:9分
新颖与独特:3分
情感共鸣:3分
引人入胜: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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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浸感:9分
事实准确性:7分
文化贡献:8分
网站评分
书籍多样性:6分
书籍信息完全性:7分
网站更新速度: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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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清晰度:7分
书籍格式兼容性: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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